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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***惠国税率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7-03来源:点击:1355

海关总署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、贸易、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》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自2020年7月1日起,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***惠国待遇,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0)》(税委会公告〔2019〕9号)适用***惠国税率。

 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 

2020年6月29日